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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德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4年3月13日,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宁德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其销售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44个,罚款0.99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8日,根据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执法抽检不合格报告,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50个,经检测并经复检,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方位”“报警重复值”不符合其标签标示的产品执行标准GB 15322.2-2019,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该批次的50个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当事人共销售12个,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6个,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30个,当事人主动上缴14个(含已售出并召回的12个)。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货值金额0.99万元,违法来得到的0.15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处罚。
2024年5月23日,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钢元不锈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车间有1台起重机械电动葫芦标识有“2.8t”字样,铭牌磨损无法显示额定起重量数据。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起重机械进行了吊运能力验证,确认其至少具备吊运4.5吨货物的能力。经查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显示该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工作效率和便于厂内不锈钢管的生产搬运,购买安装了一台额定起重量为“5t”的起重机械,将其额定起重量标识修改为“2.8t”。涉案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超过3t,属于特种设备,须进行检验和登记才能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霞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
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宁县巨盛助剂厂(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5月17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寿宁县某助剂厂(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了13瓶当事人充装的40L成品乙炔气瓶,其中7瓶未做记录,剩余6瓶充装后重量记录与执法人员现场称重重量均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上述13瓶成品乙炔气瓶合格证上标注日期为充装前的气瓶检查日期,未按实际充装生产(充装后)检验合格的日期进行标示;当事人提供的《乙炔瓶充装前、中、后检查记录表》中,有2份记录表(共登记40个气瓶)存在未记录气瓶检测情况、气瓶外观附件情况、余气压力、余气重量、气瓶充装前重量等信息,而充装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和充装负责人均已签字确认的情形。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寿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安市宝明助动自行车行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4年7月8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安市宝明助动自行车行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福安市宝明助动自行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区一台待售的台铃电动自行车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及《福安市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中车辆照片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购进涉案台铃电动自行车,2024年6月3日,当事人应客户要求加长底座、卸除车身原有的衣架、加装尾箱、更换电池、卸除脚踏装置,并放置在当事人店内销售区待售。
当事人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福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宁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4年2月2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宁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3台不合格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没收违法所得376.72元,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9日,经抽样检测,当事人销售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型号GY-LDF-101NB)的性能、报警动作值、方位、报警重复性、高速气流项目不符合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从东莞市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16台,货值金额1.2万元,至案发时违法所得共计376.7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柘荣县吴国俭摩托车商行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2024年7月15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柘荣县吴国俭摩托车商行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4日,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一辆“雅迪”牌冠能M50-D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后备厢支架及后备厢的情况。经查,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违规加装后备厢支架及后备厢。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0.398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后备厢支架及后备厢的行为违反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违规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根据《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柘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古田县菇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案
2024年9月9日,福建省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古田县菇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8月16日,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古田县菇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形。经查,当事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厂区内有叉车3台,2021年3月经他人介绍通过微信购买了3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并使用,此3本证件均无法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数据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4月17日,蕉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蕉城区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在该院检验科发现、、、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未及时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效期检查,导致使用的部分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涉案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3万元。
2024年8月7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屏南县某眼视光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多款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液在售,以上产品共计111盒。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并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并处罚款5万元。
2024年3月18日,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福鼎市前岐镇某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货架上发现1盒标称“消色靓皙修护套”的化妆品套盒,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未发现相关备案信息,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备案证明材料。经查,涉案化妆品为未经备案产品。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化妆品1盒,没收违法所得498元,并处罚款1万元。
2024年8月13日,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古田县城西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其使用药品存放区域发现过期中药配方颗粒青皮、小通草、通草共计196袋。涉案配方颗粒由当事人分别从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上药好护士药业购进,置于其诊所内使用。过期药品属于劣药,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涉案配方颗粒196袋,并处罚款2万元。
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寿宁县鳌阳镇某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药品购销记录不完整案
2024年4月23日,寿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宁县鳌阳镇某药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23日期间“复方甘草片”及“强力枇杷露”的购销记录不完整,同时,所提供的开具“复方甘草片”处方所累计的销售量为35.46瓶(3546片),与实际销售数量44.93瓶不符。经查,当事人因涉案药品的销售量大未及时录入药品管理系统导致购销记录不完整,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复方甘草片”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购销药品无完整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及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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